2006年11月2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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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拆迁二要公平
我省将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本报记者 朱兰英

  “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则经典宪政寓言,强调的是社会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尊重。我们的城市在现代化进程中,总能听到关于“拆迁难”的抱怨:开放商抱怨,“钉子户”多,影响了工程进展;老百姓抱怨,市中心的家要迁往郊区,而补偿总是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拆迁难”是政府所要直面并解决的问题。
  昨日,记者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获悉,《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已由省人民政府提请本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该修改决定草案改变了原有条例中“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的条款,从而更好地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旨在解决目前的“拆迁难”问题。
  
  难题一:
  是开发商拆迁,还是国家拆迁?

  在城市拆迁实践中,老百姓经常发现,由建设项目业主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充当拆迁人。因此,被拆迁人会与开放商直接发生冲突。这种冲突有时甚至上升为暴力事件。

  解决方案:
  修改决定草案增加了“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分类管理,拆管分离”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该内容进行审议后认为,房屋拆迁的实质,是国家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对被拆迁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因此,无论被拆迁地用于商业项目开发还是公共性建设,都应当由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等类似性质的单位或者机构作为拆迁人,在完成所有拆迁工作后,再由政府将净地依法有偿转让或者无偿划拨。
  
  难题二:
  房屋基准价偏离市场价

  现有的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基准价为基本依据进行评估。基准价根据上一年度同类地段、用途的新建的房屋市场平均价确定。这一规定使得基准价严重滞后于市场房价的发展,在一路飙升的房价面前,拆迁补偿基准价让被拆迁人“损失巨大”。
  
  解决方案:
  修改决定草案取消了基准价法,规定被拆迁房屋采用市场评估法。如果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可以自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其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最后作出鉴定结论。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有关人士认为,修改决定草案还有必要对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交易个案的采样方法、异议解决机制等问题作进一步完善。
  
  难题三:
  有价值的历史建筑要不要保护

  杭州孩儿巷98号,一座看似破败的二层小楼,关于它值不值得保护、要不要拆的争论持续了整整4年。有资料记载,陆游诗句“小楼一夜听春雨,深巷明朝卖杏花”正是描写的此地,而闻讯而来的专家认为,老屋是否陆游故居遗址尚有待考证,但是古宅中的一段古墙则是国内大城市中惟一的一堵宋墙。几场官司之后,小楼最终被保存。
  文物古迹不能拆,都有定论;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是否能拆,法律一时无明确规定。
  
  解决方案:
  修改决定草案增加了一条:除文物古迹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也应该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得到保护。
  
  难题四:
  拆迁户迟迟搬不进安置用房

  房屋被拆迁了,拆迁户租房子住的同时,也在苦苦等待着搬进安置他们的新房。可现实是,由于安置用房建设滞后,拆迁户不能按期入住的情况大量存在,特别是国家控制土地审批后,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无地建设安置房的情况。
  
  解决方案:
  修改决定草案规定,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安置用房建设,保证被拆迁人及时得到妥善安置;如果拆迁安置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在拆迁许可申请条件中应当提供安置用地的批文;导致被拆迁人未在安置期限内得到安置的,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难题五:
  拆迁在“黑箱子”里操作

  房子要拆迁了,而主人等到墙壁上出现“拆”字才恍然大悟;不愿拆房子,有一天回家时愕然发现房子已是断垣残壁……老百姓期待着,他们能更多地参与到拆迁的过程当中。
  
  解决方案:
  修改决定草案增加了三大听证程序,规定:对拆迁面积较大或者被拆迁人户数较多的,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要召开听证会;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户数较多的,裁决部门在裁决前应当举行听证;拆迁主管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前应当举行听证。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修改决定草案还对拆迁期间的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拆迁安置最低保障标准、最长拆迁安置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内容进行了修改。正在杭州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将对该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